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发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考核及绩效支出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义承担的以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考核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和结题验收中,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阶段性工作或总体性工作成效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考核实施单位一般为横向项目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合同甲方”。如合同甲方确不能组织考核,可委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结题考核,考核形式为会议答辩或材料审核。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年度考核是指项目组依据科研合同的工作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度科研报告任务书进行考核,一般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期考核是指合同甲方依据科研合同进度安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与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一般以会议答辩评审意见或中期检查报告审查为主,应在项目执行进度期过半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考核是指合同甲方在项目计划执行到期后,对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一般以会议答辩评审意见或结题验收报告审查为主,应在项目执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绩效发放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是指用于激励项目组科研人员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执行完成相应横向科研项目考核程序后,考核结果为“合格”或“通过”以上者,方可申请领取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科目中的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需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学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考核结果核拨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对象必须为科研合同(任务书)中所列我校在编在岗实际参与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横向科研项目考核绩效发放申请表》(详见附表),经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处、财经处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财经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横向科研项目考核绩效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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