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含)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纵向项目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后,原财务账号即终止使用。学校设置新的独立财务账号,管理结余资金后续支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上级管理部门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完成后,向科技处提出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
项目负责人未在上述指定时限内提出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的,学校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结余资金。
第五条 结余资金后续支出须重新编制预算,预算科目不超过原科研项目规定的直接费用支出科目范围。后续支出用于原有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预研。
第六条 原项目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预算额度,执行完毕后则在结余资金后续支出中不再进行预算。其他预算科目按照新的研究任务重新编制。
第七条 上级管理部门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之日起两年内结余资金应使用完毕,并向科技处提交工作总结报告。逾期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学校予以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上级管理部门对结余资金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纵向项目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书
|